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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公布 各省今后每年考核
发布时间:2014-06-09 14:58:34     浏览次数:2637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提出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人。

    考核做得到吗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质量工作考核具备了一定实践基础。一是在全国部署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试点工作。产品质量合格率是通过对样本产品进行检测,反映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29个制造业行业大类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单一性质量统计指标。

       二是初步建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质检总局按季度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向国务院提交质量分析报告,并定期对外发布。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开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河北、广东、重庆等17个省(区、市)已将质量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考核如何进行

      《办法》规定,考核内容主要分为质量目标、质量措施和否决项等三个方面,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层面进行规定,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其中,定量指标根据《质量发展纲要》设置的目标按照年度进行量化,定性指标尽可能做到可检查、可考核,而且明确提出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行适当调整,从而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结果如何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办法》明确规定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以此强化地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该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质检总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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